世界中华文化研究会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本机构定名为世界中华文化研究会总会
英文名称:The World Association of Chinese Culture 缩写:WACC
总会秘书处地址:No.18-1,1st Floor, Jalan 4/93A,Warisan Cityview, Batu 2 ½ ,Jalan Cheras,56100 KualaLumpur,Malaysia
第二条性质:本会系世界中华文化研究传承者联合创立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宗旨:传承中华文化、弘扬中华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世界和平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负责组织召开世界中华文化研究会总会年会。每两年一次。
(二)负责对中华文化研究新动态、新观点、新著作给与特别关注,交流资讯和研究成果。肩负推广责任。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凡对中华文化学习、研究、传承、弘扬有热情,并在各自领域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某方面有影响者。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年会,年会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上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乃本会执行机构,闭会期负责本会日常运作,对年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年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年会;
(三)向年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增补或更换理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亦可採通讯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研究、传承、普及、弘扬中华文化活动中有较大影响者;
(二) 主席、副主席最高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⒚厥槌こ娑炅湫韪难”涓衫硎�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职责和义务:
(一) 召集和主持年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对外代表本会;
(三) 有义务为大会筹集资金,并接受会员监督;
(四) 副主席于主席缺席时, 代理主席之职责并福赋主席之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总会工作计划;
(二)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 有义务为大会筹集资金,并接受理事监督。
第五章 附属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世界中华文化研究会总会基金会、马来西亚中华荀子学院为本会附属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世界中华文化研究会基金会根据世界中华文化研究会章程制定基金会制度,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见世界中华文化研究会基金会章程。
第二十四条 马来西亚中华荀子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章程,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各界捐赠及募集善款;
(二) 在核淮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年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有关限制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世界和平,有损社会和谐的政治活动。
(一)任何分会和个人不淮以本会名义向政府机关和媒体发表与本会无关的声明,表示立场看法和评论。
(二) 不淮以本会名义举办与本会运作无关的各种活动和集会。
(三) 不淮以本会的名义举办或参与有损本会形象的任何活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条 对本章程修改须有3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年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监督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馀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3年11月9日成立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